【精】关于房屋租赁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1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甲方愿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的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租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每年租金为陆万伍千元(小写:元)。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下________年度的全年租金。
第四条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应支付万元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后,甲方即可无息退还乙方押金。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____市管理费、卫生费等,按照法律规定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水电费、日常维修费等由乙方承担,若出现政府部门有规定而需要整改临街门脸的,乙方按照政府规定自行处理。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
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 ……此处隐藏18096个字……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