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三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出卖人(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因本合同项下的甲方缺少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_ __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______________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 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 ……此处隐藏3510个字……>上述四种情形,买受人还可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同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8.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出卖人的原因或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而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由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还定金。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解释》的突出特点是强调对房屋买受人的保护,其中规定的12种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具体情形,对于有力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我国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正确、及时的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解除及撤销,除了直接适用上述规定之外,还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及房地产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局限于《解释》中的这12种具体情形。